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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常识
关税威胁!出口企业应对建议1-5
发布时间:2025/4/11 点击:39
针对美国“对等关税”政策的出台,我国出口企业需要通过优化合同条款、加强风险管理、积极与客户沟通等方式,降低贸易风险,保障自身利益。以下是为我国出口企业总结的十大应对建议,希望能够为出口企业在本轮关税政策引发的复杂局势中提供有力支持,一起来看看吧。

建议一:明确关税承担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关税的承担方,避免因关税调整导致的费用纠纷。例如,可约定: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导致的新增关税,由买方承担。

如果企业本身的产品具有高技术壁垒且海外市场具有不可取代性的,可以效仿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主动提高到门价(DDP),并将到门价的调整价格详细约定在合同中。

到门价(DDPDelivered Duty Paid),即买方承担从工厂到买方指定地点的全部成本,包括国际运费、保险、报关清关、关税等费用,最终以开箱即用的形式进行交付。

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过往贸易中以FOB(船上交货价)或EXW(工厂交货价)形式报价。在FOBEXW报价方式下,关税一般由美国买方承担,但具体承担方,为避免双方日后发生重大分歧,仍建议可以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约定。

FOB贸易术语下,中国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和费用由美国买方承担。通常情况下,美国买方作为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进口到美国时的关税。

EXW贸易术语下,中国卖方仅负责将货物准备好,置于工厂或仓库等指定地点,美国买方承担货物从该地点运输到最终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关税。因此,采用EXW报价时,关税一般由美国买方承担。

考虑到本次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将大幅度提高关税成本,美国买方可能会要求重新议价。若双方协商共同分担关税成本,应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详细规定分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建议二:设置价格调整机制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为应对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成本上升风险,建议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具体条款可表述如下:

价格调整条款示例:

若因美国关税政策调整导致成本增加超过10%,双方应在30天内协商调整价格。协商期间,合同继续履行,但价格调整应追溯至关税政策调整生效之日。若双方无法在30天内达成一致,出口价格自动上调[X]%

在合同约定时,需确保价格调整条款具备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具体应包括以下要素:

1)触发条件:明确何种情况可触发价格调整,如关税政策变化导致成本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计算方法:详细规定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确保双方对调整金额无歧义。例如,可规定按成本增加的比例调整价格。

3)生效时间:明确价格调整的生效时间,如关税政策调整生效之日。

4)协商机制:设定协商期限,如30天内协商调整价格,若无法达成一致,则自动调整价格。

通过上述专业化的表述和条款设计,可有效增强合同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保障双方在关税政策变化时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价格调整不明确带来的商业风险和法律纠纷。

根据美国“对等关税”政策的豁免期限,合理安排交货时间。例如:“卖方应确保货物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以享受关税豁免。”

若货物无法在关税豁免期内完成运输,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补救措施。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无法在关税豁免期内完成运输,双方应协商调整交货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同时考虑到,考虑到本次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可能导致美国买方单方取消订单或延迟付款。

中国出口企业可考虑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设置预付款要求(如30%-50%定金)或缩短付款期限(如提单后7天内付款),并加入“若因关税政策导致买方取消订单,定金不予退还”等条款,降低美国买方的违约风险。

(1)预付款条款示例:“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定金。若因关税政策导致买方取消订单,定金不予退还。”

(2)付款期限条款示例:“买方应在收到提单后7天内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款金额的0.5%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建议四:增加关税政策变更的应对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加入关税政策变更的应对机制,例如:“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美国关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方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因关税政策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免责条款,降低双方的法律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可加入不可抗力条款,新增“美国政府单边制裁”作为不可抗力或将“中美贸易争端引发的海关审查延长”纳入免责事由,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因关税政策变化或通关延误导致的交货延迟系免责事由,卖方不承担责任”,并与美国买方约定合理的宽限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的适用存在显著的法域差异。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三个要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更为严格。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及相关普通法原则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事件需达到“商业上不可行”(Commercially Impracticable)的程度,卖方才能免责。据相关案例显示,单纯的关税成本增加通常不构成免责理由,除非该增加达到了“极端且不合理”的程度。这意味着在美国法下,企业需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障碍已超出了合理的商业风险范畴,才能主张免责。

中国出口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充分考虑不同法域对不可抗力认定标准的差异,避免仅依赖法定不可抗力规则,确保条款涵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明确关税成本增加等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分担,以降低因法律适用差异带来的履约风险。

建议五:重视原产地合规证明
考虑到美国政府近期可能会强化对中国商品原产地的核查,以防止通过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关税。

中国出口企业必须确保所有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Form A证书、普惠制证书(Form GSP)或其他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证书。

Form A证书,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如中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如欧盟、加拿大、日本等)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在中国,Form A证书通常由海关签发。

普惠制证书(Form GSP)是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另一种称呼,与Form A证书是同一类证书。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普惠制证书是证明受惠国出口商品符合普惠制计划要求的官方文件,是享受普惠制关税减免待遇的凭证。普惠制证书(Form GSP)与Form A证书相同,适用于从中国出口到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中国,普惠制证书(Form GSP)通常由海关签发。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证书是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而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这些证书证明商品符合特定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从而享受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根据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FORM F)、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FORM P)等,适用于相应的协定成员国。在中国,FTA证书通常由海关或贸促会签发。

同时,原产地证明文件应详细说明商品的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以证明其符合目标市场的原产地规则。

考虑到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复杂且严格,通常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要求。中国出口企业需要熟悉这些规则,确保产品符合美国海关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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